“揭開金融的奧秘”系列投教短文
發布時間:
2024-03-14
來源:
金融機構:涇滑分明還是大牙交錯?
誰來撮合有錢人與要用錢人之間的資金融通呢?“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就像一枝并蒂蓮,金融機構主要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大類。
銀行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也稱貨幣當局,在一國銀行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是政府的銀行、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往往具有政府機構的性質。主要職責有三項:
1.發行貨幣;
2.制定和執行國家的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
3.服務、監管商業銀行,為商業銀行之間的票據交換和款項清算提供統一結算平臺,提供周轉金,調節商業銀行信用規模,規范商業銀行經營。
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資金,以利潤為目標的企業。它的主營業務是存貸款業務,即通過吸收公眾存款(負債業務),集聚資金,發放貸款(資產業務),賺取存貸款利差。因此,商業銀行也稱“存款貨幣銀行”。除此之外,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發展迅速在滿足客戶各種需求的同時,增加了銀行收益。
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的主體,機構數量多、業務滲透面廣、資產規模大,始終居于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重要地位,對整個金融、社會的安全和經濟運行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專業銀行
專業銀行是在某個特定領域經營業務的銀行機構。比如不動產抵押銀行,是專門以不動產作抵押,辦理長期放款業務的銀行。
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介于政府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一種銀行,貫徹政府政策保本微利,比如我國的國家開發銀行,主要為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和新興產業開發項目提供資金。
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那些經營各種金融業務但又不稱為“銀行”的金融機構,比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金融創新的主力,使融資機構、融資渠道和融資工具日益多樣化,為客戶提供的服務也愈加周到與便利。它的種類、數量以及其業務范圍往往是一個國家或社會金融發展水平的標志。
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身為一般投資人的我們,其實最常接觸的就是證券公司了。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也通過它們的中介來買賣股票。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個百貨商店,方便消費大眾買賣。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或者“證券經紀商”;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的一個部門;在東亞,則普遍被稱為“證券公司”。
按照證券公司業務的不同,可以將證券公司分為證券經營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
01 證券經營商
證券經營商即通常所說的證券經紀公司,主要接受投資者的委托進行代理買賣證券服務,從中賺取傭金。
02 證券自營商
證券自營商,除了進行證券經紀業務以外,還能自行買賣證券。
03 證券承銷商
證券承銷商是幫助發行人以包銷或者代銷方式發售股票的證券機構,此外還有諸如投資咨詢、保薦、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
很多證券公司同時從事多種業務。證券公司是建設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的主力軍,在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注冊制方面發揮樞紐作用,在建立以價值投資為核心的股票交易制度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在開展金融創新和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
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
01 20世紀30年代
在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的背景下,1933年美國出臺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親》(以下簡稱《格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屏蔽商業銀行的證券業風險。隨后,許多國家也紛紛效仿,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分業經營成為主流。然而《格法》實施后,美國的銀行業利潤大幅下降,金融風險不但沒有減低,反而增大,每隔20~30年就發生一次銀行業系統性危機。
02 20世紀70~80年代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為了適應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全方位金融服務需要,20世紀70~80年代,多數國家都相繼放松了金融管制,原來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重新實行混業經營
03 1999年
1999年美國正式廢除《格法》,代之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加入了混業經營的行列。
04 2008年
但是2008年次貸危機后,關于重建《格法》、重回分業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這得到了歐洲大陸,尤其是法國、德國和意大利越來越多智庫的響應。
是該分業還是混業呢?這恐怕并沒有一個非黑即白的答案。
金融產業的分業與混業經營,實際上類似于實業界的專業化和多元化的問題。盡管混業經營更契合規模化和范圍經濟,但從實踐效果來看,德國實行全能銀行模式多年,其金融企業也并不是世界上最成功的。
對于一個國家而言,金融業分業還是混業,關鍵在于金融監管制度框架設計與人才隊伍建設是否能跟得上金融體系的時代發展步伐。
我國整體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從目前金融發展現狀來看,還不具備混業經營所需要的金融監管能力、完善的資本市場和市場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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